呼伦贝尔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更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提到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是指,各学院、职能部门组织学生离开校园进行考察、交流、参观、学习、社会实践、竞赛等群体性外出活动。
第三条 组织学生参加集体性外出活动,必须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精心组织,目的明确。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和参加集体性外出活动。
第四条 组织学生集体性外出活动,要制定周密的活动计划和安全应急预案,活动内容要适合学生年龄及身心特点,有益学生身心健康。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集体活动。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填表申报。各学院、职能部门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先提交申报材料及《呼伦贝尔学院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审批表》,一般情况下,海拉尔区内活动须提前3天、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以外)活动提前5天、自治区活动提前10天将材料上交相关职能部门。
(二)领导审批。学生处、团委、保卫处等职能部门研究后,请示主管校长批准。审批后可以组织外出。
第六条 对于不报、漏报和报告不实或未经批复提前擅自组织外出的,学校将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出了安全责任事故,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外出活动出发前,要事先考察活动场地及线路,了解学生的身心健康状态,检查交通工具以及携带的常用物品、药品等,要落实活动安全责任人,必须有辅导员、班主任、实习教师等带队,对学生讲明活动内容及要求,进行交通、饮食、消防、活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八条 组织者要切实加强活动过程中的组织管理,确保学生活动安全。一是学生活动时不能放任自流,自由活动。二是安排专人负责安全提醒。三是严禁组织学生到荒山野岭、大河等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地方游玩、野炊,严防火灾迷失、溺水、摔跌等事故的发生。四是在活动结束时,必须集中清点活动人数及物品等。
第九条 组织学生到风景区、名胜区活动进行参观学习,必须教育学生遵守管理区的相关规定,注意公共卫生,注意环境保护,在公共活动室和宾馆、酒店要特别重视消防安全。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不组织、不鼓励、不提倡涉及收费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集体性外出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活动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或有关投诉,组织者应在第一时间向领导汇报,并在最短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情况,同时做好善后工作,如有失职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其任。
第十二条 私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外出活动,经调查核实后,根据事实情况追究有关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4月2日
呼伦贝尔学院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审批表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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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年 月 日 |
活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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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时间 |
年 月 日 |
返校时间 |
年 月 日 |
活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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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人数 |
人 |
男生 |
人 |
女生 |
人 |
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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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组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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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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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队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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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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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的学生干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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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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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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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学生处、 团 委、 保卫处 意 见 |
年 月 日 |
学校负责人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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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四份,各学院、学生处、团委、保卫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