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学院调看校园安防监控录像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的安全稳定,创建平安校园,科学地使用视频监控资源,确保视频监控资料合理、规范、有效地为广大师生服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视频监控系统主要用于校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后的线索排查及视频证据保全,因当事人遗失或保管不善等其他个人原因造成物品遗失或属民事纠纷范畴的事件,本视频监控系统无查询义务,原则上不提供查询服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查询的,需通过保卫处领导审批。
二、单位或者个人调看监控录像资料时,要如实填写《呼伦贝尔学院校园监控录像调看申请表》,明确调看人员信息、调取区域和时间段、查看的原因等信息并做好详细登记,一般需要调看监控时段应在8小时以内,超出8小时的,原则上不予查阅。查询时间为工作日,案情紧急的重、特大案件,经保卫处领导同意后,可安排在其他时间查阅。所有调看视频监控资料须经保卫处领导审批后安排校园安防中心工作人员调取查阅。
三、学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查看监控录像资料时,应经保卫处领导同意,由校园安防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操作。
四、学校监控录像资料为涉密资料,任何人员不得拷贝储存,不得查阅、拍照、摄像、录音。监控录像资料一律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借阅监控录像资料的,应经保卫处领导批准,监控中心同时做好借阅登记。
五、在调取监控录像的过程中,除当事人(失主)以外,无关人员不得在场。如遇特殊情况,校园安防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有权中止录像的调取。
六、调看监控录像过程中,所有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和监控录像内容须遵守保密原则。对未经证实,擅自传播负面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七、公安机关来处理查询案件线索的,办案人需凭公安机关介绍信及警官证履行登记手续后,经保卫处处领导同意,方可进行查询。
八、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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