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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2023年10月14日 16:26  点击:[]

          

美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目标,与精神文明建设和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统一部署、落实、检查、考核。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教职工的支持和参与;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四条 院党总支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党总支书记对本院负总责,对支委及其成员、教工、学生支部书记负直接领导责任。

     2)支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院行政领导班子分别对本系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院长对本院负总责,对系行政领导班子及其系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

2)副书记、副院长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院党政领导班子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的各项任务;

     2)加强本单位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建设,防止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及腐败现象的发生;

     3)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正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和教职工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

     4)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正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积极配合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干部的考核、任用工作;

     6)支持执法执纪部门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院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

     2)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3)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情况,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4)重视和支持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5)带头廉洁自律,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廉洁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情况;

       2)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

       3)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组织实施情况;

       4)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责任分解及监督检查情况;

       5)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7)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以及案件查处和信访工作情况;

       8)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情况;

       9)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

        1)院党总支负责领导、组织对本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组织专门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院纪委、组织部门负责。

      第十条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

       第十二条 院党总支每年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并向学院专题报告。

       院党政领导干部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干部应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点追究个人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院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情节较轻的,由学院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 院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十七条 所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评先选优晋级,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九条 实行追究责任,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组织行政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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