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1、党员外出前必须向党支部报告,说明外出的理由、时间、地点等。党员外出回来后,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工作、学习的情况,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过好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等,应提出明确要求。
2、党员外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持证在外出所在地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转出组织关系。临时性、间断性外出或外出地点不固定的党员,应参加所在支部的活动。
3、凡三名以上集体外出又在同地点工作的党员,要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4、党支部要关心长期在外党员的学习、工作情况,要及时把党课教材,学习材料寄送到党员手中,并适时通报党组织近期重大活动情况。
5、坚持“一方隶属、多方管理”的原则,对已确认身份但未及时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应组织其参加企业组织活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6.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在原所在党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